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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二審判決 遭撤銷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中信金紅火案,高等法院原判決,昨(14)日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最高法院臚列七大發回理由,幾乎把高院原判決駁得「體無完膚」。高等法院於去年5月31日針對紅火案宣判,被告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違反證交法及銀行法禁令,讓中信銀受到財產損害,將他判刑9年8月併科罰金1.5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須服3年勞役。 同案3名中信金重要幹部被告張明田,判刑8年6月併罰5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須服2年勞役;鄧彥敦判刑7年6月、林祥曦判刑8年。昨天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陳世雄等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以七項理由認為,高院沒有詳究清楚,就逕行判決有違誤之處,因此撤銷高院原判決,將全案發回高院。該七項理由如下:1.原判決未於主文明白寫出張明田等3人被控違反證交法禁止內線交易規定,以及禁止相對委託規定部分是無罪。2.與是否成立銀行法特殊背信罪有關的重要事項,例如本案的被害人到底是中信金、中信銀,還是含蓋中信銀的中信金等,尚未釐清。3.被告等人具體損害銀行的結果為何?如何計算?如何憑以認定被告等本件犯罪的所得達1億元以上?原審未予查明記載。4.原判決以被告辜仲諒等,使得「紅火公司的獲利並未歸入中信金控體系」,因而認定被告等「藉此獲取私人利益」。但最高法院法官指出,即使紅火公司的獲利未歸入中信金控體系,何以推認辜仲諒等人獲取私人利益逾1億元?5.攸關辜仲諒等出售本件結構債予紅火公司,是否係違背其職務行為的判斷,足以影響原判決就犯罪事實的認定,具有調查的必要性,但高院審理時卻疏忽未予調查。6.辜仲諒暨其辯護人在99年3月22日、5月3日,對檢方指控的犯罪行為,已提出12件書狀反駁。但高院判決竟忽略辜仲諒的聲明異議,與卷內的資料不符。7.原判決在審判期日並未將金管會約談被告張明田詢問紀錄等證物或文書,提示給辜仲諒等人,使其等辨認;或向辜仲諒等宣讀,讓他可以充分表達對這些證據及證據與待證事實的意見,就逕行採用為認定被告等犯罪的依據,與刑事訴訟法保護被告防禦權及程序正義有違悖。

新聞來源https://t各銀行貸款利率比較w埔心汽車貸款房貸.news.yahoo.com/紅火案二審判決-遭撤銷-215048715--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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