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定型契約 最快明年上路
工商時報【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22)日表示,為保障房屋租賃兩方權益,已草擬「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以租屋為業的職業房東所提供的契約須含租賃期間水、電費負擔方式、提前終止租約如何賠償等事項,這項規定最快於明年上路。
地政司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雖早在91年已實施,但並不具強制拘束力,為提升對租屋業者的規範,地政司已研訂「房屋租信貸嘉義六腳信貸房貸台南關廟房貸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正在預告的法制作業程序中,未來一旦實施,即具拘束力。
所謂應記載事項,例如應記載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承租人未依契約返還房屋及雙方提前終止租約的賠償金等事項。而不得記載事項,例如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也不得約定交屋後出租人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的責任等事項,以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公平合理。
地政司表示,由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具有消費關係的「企業經營者」、或「以租屋為業的房東」與消費者間的房屋租賃行為才會受到規範;而屬於個人間的租賃關係,因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消費關係,並不強制受定型化契約的規範。
未來如何認定誰是以租屋為業的房東?誰又屬個人間的租賃關係?地政司長王靚琇說,實務上哪類房東會受到此一規範?將會跟行政院消保處再做討論。
但內政部提醒民眾,即便是非使用定型化契約,仍可要求訂約時參採內政部所訂的契約範本,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租屋定型契民間信貸車貸信貸新北板橋車貸信貸約-最快明年上路-215005398--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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